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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完善工资分配机制

来源:转载   时间:2021-02-21

劳动定额通俗地说,就是指预先规定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可见,劳动定额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高低和能否享有休息权等合法劳动权益。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其主要包括正常工资、奖金和津贴。显然,劳动定额是计算工人劳动量的标准。无论是实行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劳动定额都是考核工人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评定劳动态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劳动定额不合理,就难以科学地衡量劳动业绩,合理地进行工资分配。

劳动定额不科学的隐患

劳动定额作为企业对职工劳动量考核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企业实施工资分配、职工获得劳动收入的重要依据。但是实践中,一些企业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而是仅从如何获得高利润上制定许多职工在8小时内根本完不成的劳动定额标准。据资料显示,许多上班族正在受到过高的劳动定额指标的约束,特别是非公企业,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普遍以成本倒置的方法确定计件单价、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工资分配不合理现象比较普遍。

过高的劳动定额、以成本倒置的方法确定计件单价使多数职工完不成任务,为了获得正常收入,不得不“自觉自愿”地无偿加班;调整的劳动定额过高,即使加班也完不成任务,完不成任务就扣工资;加班加点是“正常”的事,“谁提出疑问就走人”等等。如在服务、销售等行业,尤其是餐饮业,不让员工享受双休日或减少一天休息比较普遍,而且工资是固定的,没有加班费。有的企业把超时工作、奖金、保险福利等等都放在一起“哄抬”工资水平,蒙骗求职者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部分企业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所谓临时工等在工资分配中的歧视尤为严重。他们与正式员工同岗位、同任务、同贡献的情况下却有着不同的工资待遇,而且,这部分职工往往劳动强度大、普遍超时劳动,却得不到同等劳动价值的收入。

企业最大限度地攫取职工的创造能量,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剥夺职工超额劳动的工资。这种以提高劳动定额增大企业利润,变相压低职工工资收入实行工资分配歧视、隐性欠薪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正常的工资收入、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的增长及我国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市场经济有序化、法制化进程,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埋下隐患。

劳动定额现状混乱原因剖析

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点:一是缺乏管理和监督主体,劳动定额处于无人管的状态。由于管理部门的缺失,在劳动定额的制定上,企业随心所欲、随意调整、无人过问,劳动定额管理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给企业违规、最大限度地攫取职工的创造能量,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提供了机会。二是国家没有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行业劳动定额管理缺位。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行业劳动定额的做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被逐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由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自主制定和实施劳动定额制度。长期以来,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多样化,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劳动定额过高已经成为普通的现象。三是企业劳动定额管理落后于当前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要求。由于劳动定额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在制定上缺乏科学性;在编制方法上缺乏专业性;在定额修订上缺乏发展性;在程序上缺乏民主参与性等。致使企业劳动定额管理不能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技术发展相适应,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使职工的休息权受到侵害,职工工资低水平、劳动力价值不能公正体现。四是企业无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有时不到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很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加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一时还不能完全到位,致使有关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和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规范劳动定额是当务之急

毋庸置疑,当前在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尽快规范劳动定额标准,以科学的劳动定额治理工资分配歧视、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是当务之急。

建立国家劳动定额指导和管理机构,制定行业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要尽快建立国家劳动定额指导和行业专业管理机构,制定行业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通过行业、地方多层面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的相互配合和补充,使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制定标准、企业参照执行、工会和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劳动定额管理体系。各行业协会应在国家劳动定额指导机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并定期发布各行业、各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所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根据所发布的标准来核定计件工资的单价。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应将行业协会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有效地制止企业随意制定和提高劳动定额,肆意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加强预防和管理,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优化劳动环境。首先,要在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制定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行业的专业机构加强对企业劳动定额制定的指导、引导工作,促使企业的劳动定额标准和管理向合法合理化、规范科学化方向发展。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以预防企业利用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侵犯职工休息权和工资分配权,把这种以提高劳动定额增大企业利润,变相压低职工工资收入实行工资分配歧视、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行为降到最低。其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优化劳动环境。当前,应该开展以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主体、工会等有关部门协同的“企业劳动定额执法大检查的专项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改变以往劳动监察部门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法当中存在的某些“不告不理”、“消极对待”的态度,对企业变相压低职工工资收入实行工资分配歧视、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做法进行有效治理,优化劳动环境,为稳定劳动关系、和谐社会构建打造良好的基础。

发挥工会参与监督作用,实现劳动定额管理与职工工资分配的有机结合。一是工会要注重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引导职工增强对劳动定额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法律赋予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权利,工会应当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发挥好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在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问题方面,运用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平台,审慎地对待劳动定额的修改,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劳动定额的民主管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民主程序成为用人单位劳动定额制定、调整、修改、决定的必经程序,否则用人单位擅自制定和调整的劳动定额无效。通过这些法定程序,使企业的劳动定额趋于科学合理、合法规范、公平公正。

二是工会与企业协商劳动定额标准,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共决机制创造条件。劳动定额是职工贡献大小,合理进行分配的重要依据,所以要突出劳动定额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将劳动定额标准、工时工价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机制等关系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事项作为核心内容,区县以下进行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要把以上事项作为重点内容。工会要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契机,通过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共决来进行有效控制和职工权益的维护,实现合理分配,实现劳动定额管理与职工工资分配的有机结合。